第一条 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财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全部由学校本部管理,列入学校预算收入。
第四条 学校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据相关规定或者目标管理协议等,由学校或者取得上述收入的部门、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由学校统筹的部分列入学校预算。独立核算单位的事业收支并入学校收支。
第五条 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等,在取得时或者取得索取收入的权利时,按照规定计算并依法纳税。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学校经营预算。
第六条 学校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学校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学校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计财处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学校相关部门向学校计财处提出收费申请。
第七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由学校负责投资项目管理的部门管理,学校依据投资项目情况预计投资收益,将投资收益列入学校预算。学校代投资单位的付出(如水电费、派往投资单位员工劳动保险费等)从投资单位收回部分减少学校预算支出。
第九条 学校捐赠收入归口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学校教育基金会取得的收益按照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办城南学院收入属于“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列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代城南学院的付出(如水电费、资产折旧费等)从城南学院收回部分减少学校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学校收费管理事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学校使用信息化手段优化收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提供学生学杂费应缴、已缴、减免、欠缴等信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做好学杂费催收工作。学校学杂费催收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学校按照上年实际催收工作经费安排当年预算数,依据经费分配标准按实列支。学校制定学杂费催收工作经费分配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学杂费缓交、减免工作,相关部门、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学校计财处依据规定办理学生退费、缓缴、减免手续。学校制定学生退费、缓缴、减免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计财处依据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等政策,每年末做好财政类拨款对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计财处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核对财政科研拨款项目到账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计财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核对财政其他拨款到账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计财处按照上级规定,提出上年财政类拨款结转、结余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结转、结余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照资金性质和项目情况依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目标管理单位和目标管理项目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长理大财[2010]13号)、《学杂费管理办法》(长理工大财[2010]17号)、《学杂费催缴奖励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