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对预算的管理,保障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财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本部预算和城南学院预算组成。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金额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收入预算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预算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支出预算的具体范围依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八条 学校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进行预算编制。
第九条 学校将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专项预算。经常性预算是指每一预算年度都会发生的支出。专项预算是指每一预算年度不常发生,而预算编制年度内需要发生的支出。专项预算包括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按照科研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即按照等额收入编制等额支出的办法编制。
第十条 学校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学校经常性预算采取增量预算编制方法。学校专项预算可以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编制,在计划执行年度内保证收支平衡。学校专项预算采取零基预算滚动编制方法。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节约的方针。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专项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经常性预算支出额的 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其预备费的使用按照预算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的,按照专项经费办法使用。
第四章 预算布置、初审、专家论证、审议和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程序包括预算布置、部门申报、初审、专家论证、提出初步方案,校务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
第十七条 预算草案编制的具体事项,由计财处布置科研经费预算按照《(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经常性预算由计财处依据预算定额标准等编制。学校经常性预算定额标准由计财处拟定,报学校审定。学校专项预算由项目负责部门申报,申报预算必须提供项目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计财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预算草稿,组织预算编制人员对预算的完 整性进行初审。预算编制人员包括计财处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专项预算申报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校专项预算和新增经常性项目预算,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经初审、专家论证后,由计财处分别报校务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学校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下拨具体工作由计财处负责,计财处按照审定通过的预算分季下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审定批准通过前,计财处按照上一年预算月平均数额分月下拨预算。专项预算按照项目计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收入管理的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将应收预算收入催收到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或者目标管理协议,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必须按照预算或者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应当上缴财政的预算收入,计财处应当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审定批准通过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等部分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预算调整,应当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告。未经审定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其中校内预算调增的审批权限为:10 万元及以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报请校长同意后审批;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由校务会议审批;50 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内容执行。不同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计财处批准,由计财处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决算由计财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计财处布置。
第三十三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审定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计财处责令纠正,并由学校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和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预算办法的情况,及时向计财处提出,并将重要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长理工大财〔2010〕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