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2日 来源: 作者:

 

 

长理工大财〔20195

 

 

 

 

关于印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 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医院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湘财 库函〔201811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具有法人资 格的校办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

 第三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审批、备案 手续,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 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校办企业以及独 立核算的附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 性、安全性负领导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 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 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审计、纪监部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 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 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 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 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财政部授权 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 立的账户,如教育经费拨款、收入汇缴、售房款、反商业贿赂专 户等账户。

(四)外汇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开立的 银行账户。

(五)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因借款 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 保证金账户等。

(七)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工会经费。

(八)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党员个人党费的收缴及使用。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附属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开立 1 个基本存款账户、按政策规定可以 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1 家单位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设 1 个一般账户、按业务需要开设的临时账户,临时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校办企业中的从事施工、监理、设计业务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4 个账户(含基本户),其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1 个账户。

第七条 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校内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报告”,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 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 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 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15 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校级财务的银行账户,负责办理 校级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在校外开立银行账户,应 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若需开设银行账户,应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报长沙理工大 学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学校国资委办公室及计财 处审批,并报计财处备案。校内非法人机构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若不按审批程序开设银行账户的企业,学校将勒令其注销 所开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 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单位不得以 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也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附属单位的账户,只能核算经批准经营范围的经济往来业务,不得超范围核算。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 教育厅备案。

(一)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法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 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学校管理需 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 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销户。销户后应按规定 报送财政部门和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的基金会等单位和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银 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党政办公室              2019 4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