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克思主义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2017年04月04日 22:02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精神,依照“一岗双责”和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决策与监督机制与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能力和水平,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凝心聚力,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通过相关民主集中程序,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校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充分发挥全院教职工、教授委员会与党政集体多层次决策与监督机制的作用。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校党委、行政等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事宜;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晋升、表彰、奖励等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4、学院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5、其他应当由院党政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职能科室工作职责及人员的确定与调配;

2、学院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各学科带头人和在本院编制内的各研究机构负责人等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等工作机构人选的确定;学院权限内的各类学生奖学金及其他奖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与调整;事关学院工作全局的临时性领导小组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以学院为主承担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学院承担的社会服务与合作办学等重要项目;

4、学院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5、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项目;

6、学院公共资源安排与分配;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财务规定的院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管理和使用的经费和资产的调动、使用;

2、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的支出;

3、学院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形式、程序和规则

(七)切实贯彻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上列“三重一大”事项在遵循相关民主集中程序的基础上,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院党委和行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八)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院党政办公室及其他职能科室负责人、院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视会议主要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九)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中,涉及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院相关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进行集体决策。

(十)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如有需报学校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再实施。

(十一)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前,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院党政联席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四、附则

(十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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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